项目介绍:在ROS1阳性肺癌患者中进行的Taletrectinib II期全球研究
适应症:ROS1基因融合阳性的肺癌患者
项目用药:Taletrectinib(他雷替尼)
入选条件
1.年龄 ≥18 岁(或根据当地法规要求 ≥20 岁)。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包括无法手术的 IIIA 或 IIIB 期 NSCLC)或转移性 NSCLC(治疗组 1-3)或其他实体瘤,包括不符合治疗组 1-3 入组资格的 NSCLC 患者(治疗组 4)。 3.根据临床实验室改进修正案(CLIA)认证的或当地等效诊断实验室进行经验证的测定,确定 ROS1 融合基因证据。强烈建议使用分子测定(即逆转录聚合酶链反应 [RT-PCR]、二代测序 [NGS])。 4.治疗组 1 的患者需要足够的肿瘤组织,由指定的中心实验室进行确证性 ROS1 融合基因检测。对于治疗组 1 的患者,应在入组前提供并采集存档肿瘤组织样本。如果没有存档肿瘤组织,则必须进行新鲜活检。强烈建议采集其他治疗组患者的肿瘤组织,尤其是最近一次既往 ROS1 TKI 治疗后进展获得的肿瘤组织。治疗组 2-4 的患者可接受细胞学样本(例如胸腔积液细胞团块)。 5.允许有中枢神经系统(CNS)受累,包括软脑膜癌病(无症状或既往接受过治疗且得以控制)稳定的患者:只要患者正在服用非酶诱导抗癫痫药物(非 EIAED),则允许癫痫预防用药。如果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在 Taletrectinib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使用稳定剂量或降低剂量 ≤10 mg 泼尼松或等效药物。必须在入组前至少 14 天完成局部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全脑放疗或伽马刀照射治疗;在 Taletrectinib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患者临床稳定(例如,无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治疗)(对于筛选时因 CNS 转移而出现神经系统症状或体征的患者)。 6.患者未接受过 ROS1 TKI 治疗,或既往接受过 ROS1 TKI 治疗: 治疗组 1: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ROS1 阳性 NSCLC 患者。未经全身化疗或既往接受过一线化疗,但从未接受过任何 ROS1 TKI 治疗。 治疗组 2: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ROS1 阳性 NSCLC 患者。既往接受过一种获批 ROS1 TKI(克唑替尼或恩曲替尼)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未接受过化疗或接受过一线全身化疗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ROS1 阳性 NSCLC患者。 治疗组 3: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ROS1 阳性 NSCLC 患者。既往接受过 ≥2 种 TKI 治疗,出现 ROS1 活性和疾病进展。未接受过化疗或接受过一线全身化疗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ROS1 阳性 NSCLC患者,首选已知出现 ROS1 耐药突变的患者。 治疗组 4:其他 ROS1 阳性实体瘤患者或不符合治疗组 1-3入组资格的 NSCLC 患者。既往接受过 ≤3 种具有ROS1 活性TKI 治疗。未接受过化疗,或接受过 ≤2 线全身化疗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7.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评估的至少有一处可测量的疾病。 8.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0 或 1。 9.根据研究者的判断,预期寿命 ≥12 周的患者。 10.器官功能充分符合以下标准的患者: a)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0 × 正常值上限(ULN)(或针对并发肝转移的患者 ≤5.0 × ULN); b)血清总胆红素:≤1.5 × ULN(Gilbert 综合征患者或因原有恶性肿瘤导致肝功能异常的患者 ≤3.0 × ULN); c)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00/μLd)血小板计数:≥100,000/μLe)血红蛋白:≥9.0 g/dLf)血清肌酐 ≤1.5 × ULN,估计肌酐清除率(CLcr)≥45 mL/min,采用机构的方法标准(例如 Cockcroft - Gault 公式)计算得出 。 11.符合以下任何标准的男性和/或女性: a)对于男性(不考虑手术绝育 [输精管切除术]):同意在研究用药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90 天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或同意完全禁欲。 b)筛选前至少 1 年无月经或有手术绝育记录的女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须同意从知情同意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45 天同时使用两种高效避孕方法,或同意完全禁欲。还应记录使用激素疗法避孕的情况。 12.对于所有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研究治疗开始前 7 天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无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已绝经,定义如下:在无其他病理学或生理学原因的前提下至少连续停经 12 个月;可根据血清促卵泡激素(FSH)水平确认绝经状态。 接受过子宫切除术和/或双侧卵巢切除术,且有文件记录证明。经医学证实卵巢衰竭。所有其他女性患者(包括输卵管结扎的女性患者)均被视为具有生育能力。 13.患者愿意并能够提供书面知情同意。 14.患者愿意且能够依从计划的研究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程序。 15.患者愿意并能够遵守研究中心制定的 COVID-19 政策。
排除条件
1.Taletrectinib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或化合物的 5 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小分子抗癌治疗,包括其他试验性药物或细胞毒性全身性抗癌治疗。Taletrectinib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免疫肿瘤学(IO)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 2.在 Taletrectinib 首次给药前 ≤4 周接受过大手术、开放性活检或出现重大创伤,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置入血管通路装置不是大手术。允许进行其他小手术,如导管置入或微创活检。 3.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接受过放疗。允许进行胸部和脑部以外的立体定向放射手术(SRS)、立体定向放射疗法(SRT)和姑息性放疗,但必须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1 周完成。 4.被诊断患有除 NSCLC 以外的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但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经明确治疗的非转移性前列腺癌;或自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诊断以来至少 3 年无明确复发的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患者。 5.Taletrectinib 首次给药时,除了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不对患者构成安全性风险的 AE 外,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缓解至 ≤CTCAE 1 级或尚未恢复至基线水平。 6.肿瘤和/或癌性脑膜炎引起脊髓压迫的未经治疗患者。 7.间质性纤维化、间质性肺疾病或药物性肺炎病史或证据(不包括临床无意义或无症状的放射后肺炎)。 8.任何可能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胃肠系统疾病。 9.活动性和有临床意义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或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 2(SARS-CoV-2)、已知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相关疾病。 10.Taletrectinib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心肌梗死、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外周血管内治疗、心脏衰竭或脑血管障碍,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11.持续存在 ≥CTCAE 2 级的心律不齐、任何级别不受控制的房颤,或根据 Fredericia 公式计算心率校正的 QT 间期(QTcF)>470 毫秒,或症状性心动过缓 <45 次/分钟;患者有 QT 间期延长综合征家族史或病史。 12.妊娠期或哺乳期。 13.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和治疗期间,使用已知是强效细胞色素 P450 3A4/5(CYP3A4/5)抑制剂或诱导剂或 P-糖蛋白抑制剂或诱导剂的食物或药物。 14.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和治疗期间,给予可能会延长 QT 间期的药物。 15.研究者认为参加研究或接受研究治疗会增加风险的其他重度医学或精神疾病患者。
试验中心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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